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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与之 宋代康与之字伯可,号顺庵,洛阳人,居滑州(今河南滑县)。生平未详。陶安世序其词,引与之自言:“昔在洛下,受经传于晁四丈以道,受书法于陈二丈叔易。”建炎初,高宗驻扬州,与之上《中兴十策》,名振一时。秦桧当国,附桧求进,为桧门下十客之一,监尚书六部门,专应制为歌词。绍兴十七年(1147),擢军器监,出为福建安抚司主管机宜文字。桧死,除名编管钦州。二十八年,移雷州,再移新州牢城,卒。

記字释义

  • 拼音
  • 注音ㄐㄧˋ,
  • 笔划10
  • 五笔YNN

基本释义



见“记”。

笔画数:10;
部首:言;
笔顺编号:41112515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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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字详解

記说文解字

記【酉集上】【言部】 康熙筆画:10画,部外筆画:3画

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𠀤居吏切,音冀。《說文》疏也。《徐曰》謂一一分別記之也。《博雅》識也。《釋名》紀也。《玉篇》錄也。《廣韻》志也。《書·益稷》撻以記之。《傳》使記識其過也。《禮·王制》太史典禮執𥳑記。《註》國有禮事,則豫執𥳑策,記載所當行之禮儀。《唐書·于志寧傳》左有記言之史,右有記事之官。《關尹子·五鑑篇》昔遊再到,記憶宛然。

《博雅》書也。《前漢·蕭望之傳》待詔鄭朋奏記于蕭望之。《註》記,書也。奏記自朋始。《文心雕龍》後漢始有公府奏記,記之言志,進己志也。

《正字通》文符也。《後漢·鍾離意傳》少爲郡督郵,時部縣亭長有受人酒禮者,府下記案考之,意封還記,太守甚賢之。

官名。《後漢·百官志》記室令史,主上表章報書記。

與其通。《字彙補》助語辭。《詩·王風》彼其之子。《箋》其或作記。或作己。讀聲相似。

叶苟起切,音几。《崔琰·述初賦》望高密以亟征,戾衡門而造止。覿游夏之峩峩,聽大猷之篇記。一說本作紀,紀與止叶,譌作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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