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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伯清徐伯清 男,汉族,当代书法家,上海文史研究馆馆员。上世纪七十年代,上海书画出版社编辑、并陆续出版了一套《常用字字帖》,其中的草书部分五千字,是由徐伯清先生所写。徐伯清先生出生于浙江温州雁荡山的中医世家,自小热爱书法,并得到张大千、吴湖帆、谢稚柳等名师指点。很长一段时间,他每天伏案10小时,用蝇头小楷录入200余万字《宋人轶事汇编》,被老师谢稚柳赞为“有六朝人笔意”。经过吴湖帆的点拨,他在颜体基础上,潜心钻研褚遂良和“瘦金体”。徐伯清对书法的执着一生未变,同时热衷书法教育,一生教过的学生难以计数,很多已成当今书坛的中坚力量。徐伯清所著《儿童学书法》一书首印七万册,并不断重版,影响了几代人。《常用

訟字释义

  • 拼音sòng
  • 注音ㄙㄨㄥˋ,
  • 笔划11
  • 五笔YWCY

基本释义


sòng
见“讼”。

笔画数:11;
部首:言;
笔顺编号:4111251345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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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字详解

訟说文解字

訟【酉集上】【言部】 康熙筆画:11画,部外筆画:4画

〔古文〕䛦𧧡吅㕬《唐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《正韻》𠀤似用切,音頌。《說文》爭也。《六書故》爭曲直于官有司也。

《易·訟卦疏》凡訟者,物有不和情𠂯,爭而致其訟。《註》爭辯也。

《雜卦》訟,不親也。《周禮·地官·大司徒》凡萬民之不服敎而有獄訟者,聽而斷之。《註》爭罪曰獄,爭財曰訟。《疏》對文例也。若獄訟不相對,則爭財亦爲獄。

衆論異同錯互也。《後漢·曹褒傳》會禮之家,名爲聚訟。《註》言相爭不定也。

上書爲人雪冤曰訟。《前漢·王莽傳》吏民上書冤訟莽者,以百數。

責也。《論語》吾未見能見其過而內自訟者也。《註》訟,猶責也。

公也。《史記·呂后紀》未敢訟言誅之。《註》訟,公也。猶明言也。《韻會小補》通作誦。《前漢·呂后紀·鄧展註》誦言,公言也。《正字通》訟,亦音工。與公通。

《韻會》通作頌。《說文》謌訟也。《徐鉉曰》古本《毛詩》雅頌字多作訟。

《廣韻》《集韻》《韻會》𠀤祥容切,頌平聲。亦爭獄也。《詩·召南》何以速我訟,叶上墉下從。毛氏曰:《易》註:訟,爭也,言之于公也,从言从公,蓋會意也。且諧公聲,是以《詩》協從韻,《易》獨音去聲,未爲允當。合依《詩》音,二韻通用。

《集韻》餘封切,音容。諍也。《書·堯典》嚚訟可乎。馬融本作庸。

容也。《史記·吳王濞傳》佗郡國吏欲來捕亡者,訟共禁弗予。《註》訟音容。言其相容禁止不與也。

叶古東切,音公。《潘岳·關中詩》旣征爾辭,復蔽爾訟。當乃明實,否則證空。

叶徂郞切,音藏。《魏武帝·對酒曲》宰相股肱皆忠良,咸禮讓,民無所爭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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